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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与新闻系开展期中教学工作自查与互评


  学期过半,文学与新闻系就期中教学工作进行了自查与互评。系主任冯肖华教授就11月学院教学工作会议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在系内从上下课时间,教案完善,教学进度,内容完成,结课试题拟定等方面做了自查和自评的工作安排。自查结果总体情况良好,教师各守其责,保质保量完成了本阶段额定的教学任务。

  据教务处上半学期本系教师测评分数排名(学生部分)通报看,最高分为99.56,最低分为91.99,全部达到优秀。这是教务处、师资科、系部及教师共同努力的结果。冯老师予以热情鼓励和肯定,并希望再接再厉,逐步向系内测评标准“提高型,成熟型,潜质型”三个层次的最高标准“潜质型”(思想内涵,启发思维)推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与此同时,冯老师希望各位老师认真学习习总书记讲话精神,领会11月19日刘院长语重心长的讲话告诫,阅读《辽宁日报》相关文章,执行《关于提升我院教师职业道德水准的若干提示》的规定,在各自课堂上树正气,严责任,把好授课门户关。并对本系教师提出“三不”、“四严”的职业要求:“三不”即不利于学院发展的事不做,不利于学院荣誉的事不做,不利于上下级同志间团结的事不做;“四严”,即严格工作纪律,严守教学质量,严明自身修养,严肃授课内容。冯老师以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与大家交流和共勉。他认为,教师课堂授课言语失控也违法,因为教师与“教育法”是一种契约(法律)关系,每一个教师务必对此要有一个明确的认知才对。当然,这里的“法”,非刑事和民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当一个教师通过国家教育部门审核获取“教师资格证”后,就取得和具有了向受教育者传教的话语权及公共权力,那么,这种权利也就必然的要受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之规定的约束。这是一个教师与教育法之间的契约制,即邀约和受约的法律关系。因此,在你所从事的整个教育过程中,就必须遵从、崇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明确规定的教育内容。

  冯老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总则”第五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六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第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章第三十二)。”“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六章第四十五条)。” 这些法律规定是教育者在从事教育过程中势必要把握的一个法律底线,是贯穿在传授文化科学知识全过程当中的一个教育生命线,道德育人线。作为一个获得了教师资格身份的智力健全者,就应该认同“教育法”的规束。在课堂授课中,虽然表象看起来,这种不利于教育法的失控的言语,似乎是一种情绪的泄露,道德教养层面的表现,但究其本质仍是一种违背教育法的违法行为。

  冯老师指出,近年来,指责谩骂国家、政府,调侃、戏谑国家领导人的阴霾之风的确过盛。有些所谓文化“精英”,被西方敌对财团势力所收买而甘愿投其为奴,为其效命,充当着文化汉奸的可耻角色。如香港“占中”问题上,一批赚足了大陆钱,肥了腰包的影视港星无骨之流,竟旗帜鲜明地支持这乱政行为;一位生于西部的房地产暴发户竟以数亿的巨资赞助美国高校,而无视生他养他给他以睁开眼睛,文化成长的教育资源贫弱的中国教育,尤其西部教育。等等。俗话说,儿不嫌母丑,狗不嫌主贫。这些在国土上吃饱了,喝足了,拿足了屁股一拍就走的国人败类,竟然无有一条忠主的狗的秉性。孰可忍实不可忍啊!这类人,百般搜罗阴暗,以讥讽光明,夸大其词,以诋毁社会,拿着国家的薪水,攻击国家的制度。如此阴霾之风蔓延至教育界,致使一些教师以美其名曰的所谓学术自由,站在神圣的讲台上,放浪阴霾,唆坏下一代。这种伪学术言辞及行为,与创新鲜活的真正学术毫不相干。作为教师,这就是身份的背叛,对教育法的挑战。所以说是违法行为,即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行为。

  由此可见,教师课堂授课言语失控也违法,不是没有这种可能。院长的洞见是一种敏锐,讲话提醒是一种关怀。各位同仁应当思之,把好各自门户,在三尺讲台上以健康、阳光、智慧的心态尽显风采。

  文学与新闻系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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