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自上海试点开始,现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税务成本及风险。
一、“营改增”的应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业
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
4.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及广播影视服务。
二、“营改增”的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3.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营改增”的税率和征收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电信服务:6%
4.征收率:3%
四、“营改增”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pide;(1+征收率)×征收率
1.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六、“营改增”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务服务,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
此外,财政部部长楼继伟8月底的表示:“适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将纳入营改增试点”
行政与公共管理系 田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