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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马克思 “市民社会”的理解


   作为马克思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市民社会理论贯穿于马克思著作的始终并不断发展,而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直接来源于这一理论的集大成者黑格尔。正是由于黑格尔分析市民社会理论时对自己所处的时代矛盾的剖析才使得马克思把此理论的起始落脚点着眼于资产阶级社会上。由此而知,起初马克思受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启发,认同把市民社会完全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在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之后,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正是在这两篇文章中,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论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并且他把“市民社会”概念同人的解放理论联系在一起,因而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奠基之作,正是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提出了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关系问题。自此他才第一次较完整的阐述了市民社会的基本概念。随着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进行彻底深入的批判,他的理论发展空间逐渐从哲学政治领域转向经济学,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也更加透彻,他深刻的意识到所谓“市民社会”是政治上享有某些权利市民在私有基础上进行私有财产的交换,借助于他人的劳动来满足自己所没有生产的物品,市民社会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社会。而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研究代表性思想则是在则体现在他这段历史性总结中,“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 18 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从这结论中我们可以得出,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总结性结论为“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由此可见马克思的市民社会领域是指一切时代里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私人生活领域,而不仅仅指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当然这并不能说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形态中都存在市民社会。从这一点上来说,他此时的理论认识已经超越了《法哲学原理》的局限。生产、所有、分工、交换是构成马克思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市民社会为包含这四个要素的总体范畴。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虽然直接来源于黑格尔,但是他对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念进行了颠覆,但是在马克思那里却没有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的仅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因为他抽象出市民社会的核心即经济基础,用事物的本质代替事物更有利于对事物进行剖析,我们不能将其仅仅理解为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就是经济关系,这样是片面的。

  思政部 何红娟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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