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 马军
国内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只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就能得到开证行付出的款项或者到期得到开证行付出的款项。表面上看,出口货款是安全的、没有风险的,但实际情况未必完全如此。进口商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证行的规模和资信、远期证期限的长短、信用证的兑付方式、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种类及填制内容、出口商品的特性等因素可能导致国内出口商不能提供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国内受益人的风险还是或多或少存在的,应该在收到信用证之后作以认真细致的审核。出口商主要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通常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及结合备货状况等,对信用证中有关合同的内容、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有效地点等条款及特殊条款、限制性条款等进行审核。审证时必须注意要全面细致,对证中文字无一遗漏,若有疑问均须向国外提出询问并得到确认。
1.审核是否“证同一致”
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首先应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的一致性。审核的重点包括信用证种类、进出口双方的名称与地址、货物名称与规格、包装与唛头、数量、单价、币种与金额、运输方式、装运期、装卸港等内容及所要求单据的种类。
2.审核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
这是审核信用证内容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即审核信用证中是否存在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有条件付款的条款和限制出口商履约/交单的条款等,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为“软条款(Soft clause)”。要注意单证及其他要求合理可行:备单不求人,应拒绝由客人或其授权人出具并证实的单证文件,如客检证。也要谨慎考虑由其他机构出具的单据文件证明认证能否办理或能否及时办理;所需份数尤其是正本份数能否如数提供;单证出具日期是否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单据填制是否合理,如要求出具记名提单等。常见的软条款如: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主要表现为规定信用证暂时不生效,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后方能生效,从而让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这种软条款比较灵活,可以是装船条款、商检条款、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如规定“本证生效须由开证行以通知书形式另行通知”、“本证生效依进口人能否取得进口许可证”、“本证待收到货样后生效”等。
3.审核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根据国际惯例,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因此,凡未注明到期日的信用证应视作无效,规定的到期地点应在出口国。如果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受益人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
4.审核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限
信用证的装运日期和有效期限之间应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该时间间隔太长易造成受益人迟迟不交单,导致货已到港而进口商拿不到货运单据;间隔大短有可能造成受益人交单时间上的紧张,甚至在有效期限内无法交单。因此,如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若干天,但要注意该期限是否合理,能否办到。
审证工作必须及时和全面。如果审证工作中发现问题,受益人应在收到信用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通知行,说明拒绝理由,需要改证的,受益人可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