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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下不动产取得中的增值税的处理


   商学院 田宁

  自2016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每月平均抵扣),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每月平均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进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规定,企业就可以按下列两步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分期抵扣,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一步,当企业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税额×60%/12)

  ——待抵扣进项税额(倒挤)

  贷:银行存款等

  第二步,企业以后每月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6年7月8日,该公司购进一幢简易厂房,并于当月投入使用。7月20日东方公司取得该厂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600 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6 0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东方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6年7月该厂房应抵扣的进项税额=66 000×60%÷12=3 300(元)

  借:固定资产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300

  ——待抵扣进项税额      62 700

  贷:银行存款              666 000

  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每月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3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 300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每月允许抵扣时:

  每月该厂房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66 000×40%÷12=2 2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2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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