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 田昭
全面营改增后,由于营业税已经被增值税全面取代,以前的混合销售、兼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有所变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现在已经没有了部分营改增时代混业经营的称呼。那么现在应如何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呢?这两种行为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一、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上述混合销售行为成立有两个要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致(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购买者、同一时间);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果一项行为只涉及货物不涉及服务、或者只涉及服务不涉及货物都不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按照其主业进行划分适用税率,主业为销售货物按照销售货物就适用税率,主业为销售服务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税率。比如:超市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美容院在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销售护肤产品,按“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例外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兼营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上述兼营行为也有两个要点:一是其销售行为不是同一项的(针对不同购买者、不同时发生的、每项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二是兼营既可以是货物、服务,也可以是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混合销售不涉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比如:汽车4S店销售汽车同时提供汽车保养维修等服务,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同时赠送家具、家电行为,销售不动产同时销售货物,均不属于混合销售而属于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