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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转让土地”的税务处理总结


商学院 田昭


   土地交易涉及哪些税收,该如何缴纳呢?下面以案例进行说明。

  2017年10月,A公司直接转让一块土地给B公司,面积100亩,该土地未进行前期开发,取得该土地时价款1000万元,转让价为1800万元。

  一、增值税

  (一)如果该土地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1、如果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11%)×11%=178.38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000)÷(1+5%)×5%=38.1万元

  2、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全额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3%)×3%=52.43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000)÷(1+5%)×5%=38.1万元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分析得出,如果A公司取得的土地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当然,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全额或差额计税。

  (二)如果该土地为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

  1、如果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11%)×11%=178.38万元

  2、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3%)×3%=52.43万元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2016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转让时,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除取得土地的价款,应全额计算应税销售额。

  二、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财税【2016】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B公司应缴纳契税:(1800-增值税)×3%~5%

  由于B公司所购置的土地,转让方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计算出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一样,因此,承受土地的B公司在计税缴纳契税时,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

  三、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A、B公司分别应缴印花税:1800×0.5‰=0.9万元

  印花税的缴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按总金额来计算缴纳的,不得扣除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宣传题纲相关解释,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A公司土地增值额:(1800-增值税)-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关键点:

  1、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3、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20%的相关成本与费用;

  4、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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