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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结算方式及其程序简介


商学院 田宁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结算方式是办理结算业务的具体组织形式,是结算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传统的结算方式仅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以及国内信用证四种。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电汇。汇兑一般在异地结算中使用。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结算的程序如下: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企业。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下: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信用证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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