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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单证主要单据的时间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不管以什么样的条件进行交易,多数情况下都是单据交易,买卖单据就相当于买卖货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国际贸易就是单据交易。从实践来看,出口企业要想从贸易活动中取得预期利润,那么单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银行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时候,会严格的按照国际惯例(UCP600)来执行,要求出口商提供的单据必须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否则银行就完全有理由拒接付款。在此我想简单谈谈部分主要出口单据之间的时间衔接关系,以避免单据在时间关系上出现矛盾,给议付工作造成困难。

  1.发票日期应该在各种单据日期之首

  商业发票是出口方向进口方开列的发货价目清单,既是买卖双方记账的依据,也是进出口报关交税的总说明。商业发票是全套出口单据的核心,也应该是最早缮制的单据(日期最早)。L/C 要求提供的文件中,对商业发票要求最严格。发票的日期要确定在开证日之后,交货期之前。

  2.提单日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证的最早装运期。

  国际贸易提单的签发日期一般就是装船的日期,反映的是货物装船的这个时间节点,这个时间节点自然要严格符合与信用证对于装运期的要求,否则就是提单时间上的不合理,会给收汇造成困难。

  3.保单的日期应该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不能早于发票。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如果保单日期晚于提单日期,那意味着货物在已经起运后的一段时间内是脱保的,这与成交条件就显然不符了,那么议付也会出问题。

  4.装箱单应该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但不迟于提单日期。

  装箱单属于是包装单据,是发票的补充单据,这是发货备运阶段出口商就要准备的单据,它要以发票为基础,所以其时间最早于发票是同一天,不能早于发票。也不可能晚于发货期,所以其日期应该早于提单日。

  5.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提单日。

  产地证是商品进入贸易流通领域的“经济国籍”证明。这是进口国征收关税、出口国享受配额的有效凭证。绝大多数的原产地证书必须要在货物发运前申请开出,所以对于产地证的日期我们一般要求要早于发运日。

  6.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也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

  商检证是有不同种类的,具体要什么,要看信用证的要求,以及出口国

  相关的法律法规。商品出境报关的时候,出口商必须向海关提交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这是货物能够顺利通关出境的前提,所以它不可能晚于提单日期。

  7.装船通知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

  装船通知指的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发给进口方的包括货物详细装运情况的书面文件。装运通知的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约定的时间,常见的有以小时为准(装运后24小时之内)和以天(装运后两天之内)为准两种情形,信用证没有规定时应在装船后立即发出(应与提单日期为同一天,也就是装船后立即发送),如果信用证规定装船后立即通知,对于立即的理解,应掌握在提单后三天之内。

  商学院 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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