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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的概念及其构成


  估计很多人对“非税收入”这个词还很陌生,在我国“非税收入”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名词。2001年,“非税收入”首次出现。2003年,官方文件首次正式提出“非税收入”概念。2004年,学术界开始界定“非税收入”概念。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非税收入包括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实是由两个概念组成,一个是行政性收费,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其公务活动和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应社会或公众要求履行某一特定职责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由物价管理机关批准所需收取的费用;另一个是事业性收费,指行政、事业性单位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某一特定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由物价管理机关批准所需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管理类收费、裁定类收费、证照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教育类收费、惩罚类收费等。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国有资源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年限内的资源使用权出让给资源使用者,资源使用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国家缴纳的相关费用。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资源、海域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无线电频率资源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路线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城市公共资源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行政事业单位和党政团体使用或处置国有资产时取得的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还应包括彩票公益金收入、事业单位投资、参股收入、电台、电视台播出广告取得的广告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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