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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中不动产涉税的会计核算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为税法上对动产和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处理不同,所以会计核算上也有所不同。动产涉税的账务处理和存货类似,在此不再赘述。下面介绍一下固定资产中不动产涉税的账务处理:

  一、外购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涉税的会计核算

  按最新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因此外购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时,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按60%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先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等到第二年时,再将40%的增值税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入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购入一栋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买价为20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 000 000元,则2018年8月东方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20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22 000 000

  2019年9月东方公司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800 000

  二、自行建造不动产涉税的会计核算

  自行建造不动产过程中涉税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处,一是购入用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的工程物资时,所支付的增值税额也需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具体同外购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涉税的会计核算。二是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企业外购存货时,存货购入时已经全部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将40%转出,等到第二年才允许抵扣。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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